万舒雅律师
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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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里间何种行为构成侵犯相邻权?
相邻权,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,基于生活便利和生产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。侵犯相邻权的行为通常涉及对相邻方正常生活、居住安宁、不动产使用等方面的妨碍或损害。
1. 过度侵扰日常生活:如制造持续性、高强度噪音,排放有害气体、污水,乱丢垃圾等,严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和居住环境,构成侵犯相邻权。
2. 妨害通行与通风采光: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共通道,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影响邻居家的通行权;或建造高层建筑、扩建阳台等导致邻居家通风、采光严重受阻,均属侵犯相邻权。
3. 危及房屋安全:如挖掘地基过深、过近,导致邻居家房屋结构受损;或疏于管理,使自家树木生长蔓延至邻居家,威胁其房屋安全,这些行为均构成侵权。
4. 违法排污:未按规定处理生活、生产污水,导致污水直接排入邻居家土地或共用排水系统,污染环境,影响邻居生活质量,属于侵犯相邻权。
5. 滥用共有部分:对于共用的楼顶、地下室、走廊等,过度占用或改变用途,导致其他业主无法正常使用,也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。
相关法条: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”
2. 同样,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:“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”
3. 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等相关环保法规对防止环境污染、保障居民生活环境有具体规定,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相邻权。
相邻房屋间通风设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?
相邻房屋间的通风设施问题主要受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条款调整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这其中就包含了对通风、采光等相邻权益的保护与限制。
具体到通风设施,法律强调的是确保各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合理通风需求得到满足,避免因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通风条件受到不当影响。如果一方安装或改动通风设施影响到相邻方的正常通风,受影响方有权要求对方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
相关法条: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
第二百八十八条: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第二百九十三条: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第二百九十四条: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土壤污染物、噪声、光辐射、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。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如果相邻房屋间的通风设施设置不合理,影响了另一方的通风权益,受影响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,要求侵权方采取措施纠正,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通风设施位置、改变设计结构或提供赔偿等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在实际操作中,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,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判。
邻里间的下列行为可能构成侵犯相邻权:过度侵扰日常生活、妨害通行与通风采光、危及房屋安全、违法排污以及滥用共有部分。在处理相邻关系时,各方应遵循“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”的原则,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相邻权益。一旦遭遇相邻权被侵犯的情况,权益受损方有权依据《民法典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通过协商、调解、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我们建议遇到此类问题的当事人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,以便准确判断情况,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。